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县公安局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公安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中央重要方针、政策和部署,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报请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并需要由县公安局党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涉及全县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全局性重点工作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部署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以及县公安局部门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划分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免、轮岗交流、问效问责、绩效奖惩、评先评优、奖励申报以及非领导职务任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八)研究决定县公安局各党(总)支部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纪处分事项。
(九)审查预算经费五万元以上的重大基建计划、公安经费决算和执行情况。
(十)需要由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四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和紧急事宜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委成员参加。
除干部人事任免议题外,办公室主任、干部科科长和宣教科科长等固定列席。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应充分理解议题内容,准备相关情况和发言,切实履行职责。
会议由政治处组织,负责会议联系、文件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发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准备
第五条 公安工作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决策、重要工作措施、机构编制、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及必要论证、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内容涉及委员分管工作,应当主动协商;涉及县局内有关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协商提出意见;涉及外部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待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表彰奖励、纪律处分的议题,政工、纪检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建议意见。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委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由政治处汇总并报党委书记审核,由党委书记确定具体议题和开会时间。
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政治处应提前通知委员和有关参会人员。上会议题文件应按统一格式印制,提前8小时送达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委员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议题提出人必须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议事原则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二)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坚持党性、坚持原则,顾大局、识大体,积极酝酿,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做到态度明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结合讨论集中大家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或决定。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部任免事项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充分酝酿。参加书记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政治处主任、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适当扩大参会范围。书记办公会议记录由政治处主任负责。
第九条 党委会纪录由干部科科长负责,要详细记录每个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干部议题内容,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单独记录。
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政治处起草,政治处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批签发。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批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由政治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党委会后,政治处应负责向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委员报告会议情况。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党委会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党委会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委员要带头执行并按分工抓好落实。需要发文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有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办,明确督办具体事项和时限要求,办理情况向党委报告。会议决定内容涉及分管委员的,由分管委员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委员要及时跟踪和报告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发现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对集体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党委要及时作出调整或纠正。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题必须按议事程序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上不得临时提出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酌情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六条 委员要坚决维护党委的权威,认真执行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委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以及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党委应当批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