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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7-71709 文号三政发〔2017〕6号
成文日期2017-02-2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17-0002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7-7170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02-28

  • 文号:

    三政发〔2017〕6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17-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2017-02-28 14:21 来源:县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及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我县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

耕地保护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具体由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审核上一年度承包耕地情况,并结合耕地保护责任书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分村耕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及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面积。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补偿对象和条件

耕地保护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行政村和农户,耕地属于国有单位的不作补偿。

申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行政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

    (三)依法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四)严格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五)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耕地保护补偿标准

(一)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基数为60元/亩/年,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内的耕地上浮10元/亩/年。如上级政策有新规定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农户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结合规模种粮补贴由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另行确定。

(二)根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以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各乡镇(街道)补偿标准修正系数。无违法占用耕地的乡镇(街道)修正系数为1.2;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乡镇(街道)修正系数为1.0;超过2%未超过5%(含5%)的,修正系数为0.9;超过5%未超过8%(含8%)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修正系数递减0.1;超过8%的,修正系数为0.5。

    (三)结合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情况,确定分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1、对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2亩以内的村,扣发所在村25%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2、对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2-5亩的村,扣发所在村50%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3、对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村,扣发所在村当年全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已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

4、连续两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将全额扣发该村连续三年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四)在当年“土地管理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过程中,荣获市级示范村称号的行政村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

(五)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属地行政村数量,1000元/村补助。

四、补偿资金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五、补偿资金发放程序

以奖代补资金由各乡镇(街道)按照以下程序拨付给行政村。

(一)行政村申请

补偿资金申请工作结合当年耕地保护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第一季度开展申请工作。

补偿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行政村填报《三门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后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初审。

(二)乡镇(街道)初审

由乡、镇(街道)政府牵头组织财政所、农经站、国土所等单位对各村资金管理、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审核。经核定无误后,再由乡镇(街道)在《三门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上签具审核意见,与本乡镇(街道)《三门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汇总表》一并上报县国土局组织县级汇审。

(三)县级汇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对耕地保护、耕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在《三门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汇总表》上签具审核意见。

(四)补偿资金的拨付

补偿资金一次性拨付,拨付时间为次年第二季度。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和结果在县国土局、县农林局、县财政局门户网站及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7 天无异议后,由县国土局会同县农林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给乡级财政。

乡镇(街道)在收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文件后,应通过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及时通知行政村。

 六、资金筹措和监督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从省财政下达我县的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筹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

2、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4、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5、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县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县国土局和县农林局要加强对行政村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村要接受县监察机关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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