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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7-71705 文号三政发〔2016〕80号
成文日期2017-01-1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16-0033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7-7170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01-10

  • 文号:

    三政发〔2016〕80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16-003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7-01-10 09:11 来源:县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消防、治安、建筑等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出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出租存在重大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严禁承租人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严禁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介绍容留卖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严禁居住出租房屋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居住,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

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实行“二维码”门牌制度,鼓励居住出租房屋配备生活设施,改善卫生状况。

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

八、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自觉履行各项登记备案、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等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未按时报送房屋出租登记信息、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1226

 

 

(此件公开发布)



三政发〔2016〕80号关于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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