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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45819790R/2016-86761 文号三政办发〔2016〕13号
成文日期2016-08-29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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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45819790R/2016-86761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16-08-29

  • 文号:

    三政办发〔2016〕13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三门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29 16:57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三门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国有企业业绩考核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和县委授权相关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经理、副董事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酬薪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以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主营业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第八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主要包括:1.双方的名称和姓名;2.考核内容及指标;3.奖惩和责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县国资局制定。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性指标考核与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指标。

(一)基本指标

1. 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以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设定考核指标;

2. 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年度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或总资产收益率)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其他应剔除非经常性损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注:①年度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调整因素与年度利润总额相同)。

②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③平均资产总额=(年初企业资产总额+年末企业资产总额)÷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综合指标

    包括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计划生育等工作。其中,党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工作为否决指标,按照县级相关部门意见认定。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3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考核期末不良资产比率等。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客观因素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含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

(二)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收入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3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三)考核期末不良资产比率是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的资产,原则上以清产核资核准数为准。为便于考核,本办法对未实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暂以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属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造成的,经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可剔除;

分类指标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建设类投融资任务的企业,可根据所承担的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分别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于每年第四季度,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企业负责人于任期考核期初,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监管机构。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数。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经与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第十三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度应当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做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 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 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5. 采取措施和意见建议。

6. 其他应当报告事项。

(二)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附后),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结果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反映。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100分的为A级,大于或等于90分小于100分的为B级,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C级,小于80分的为D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第十六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根据责任和贡献大小,设置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系数为0.8。

副职绩效年薪按以下方式确定:对建立副职岗位评价和考核制度,拉开副职绩效年薪差距的企业,按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核定副职平均绩效年薪,副职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在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60%-90%之间确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副职绩效年薪未拉开差距的企业,按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70%核定副职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各企业之间设立0.6-1.3的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首批批准实施的企业按1的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基本年薪按最近三年本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基本年薪一定三年不变。企业根据领导小组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年终结算;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值的可取得基本年薪的2倍以内的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后当期兑现。

绩效年薪的计算方法: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 ×绩效年薪倍数

1.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2.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倍数在0.5—1之间,按照“[0.5+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计算确定;

3.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倍数在1—1.5之间,按照“[1+0.5×(考核分数-B级起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计算确定;

4.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倍数在1.5—2之间,按照“[1.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其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D级)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方法:

任期激励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

第二十条  对于无重大客观原因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效益指标考核目标或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问责,并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享受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年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计入企业薪酬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单独列支。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列支,应由个人缴纳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对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奖励,除属于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奖励且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部门并明确规定用于企业负责人奖励之外的,不得发放。

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机制。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信访引发社会不稳定,出现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任职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业绩考核;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任职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企业资产重组或整体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直至解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3.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范本)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最高分为120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基本指标基本分为60分。计分根据企业分类确定,具体加分与扣分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综合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具体加分与扣分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标准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得分+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为1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四)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1次A级的得8分;每得1次B级的得7分;每得1次C级的得6分;每得1次D级的得5分。

(五)分类指标得分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附件3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范本)

 

考核方:三门县XXX    (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

负责人:

被考核方:        (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三门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一、考核期限

从20  年1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1,为期   年,每年年终进行年度考核。期满清算并重新签订责任书。

二、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基本指标(分类考核指标)。

1、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2、企业经营目标指标完成情况(根据不同企业分别设定相关考核指标)。

(二)综合指标。

1、党建工作;2、党风廉政建设;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安全生产;5、节能减排;6、计划生育等。

三、奖惩

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三门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本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核定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XX万元,由企业按月等额发放,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年度(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惩详见《考核办法》。

四、本责任书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和终止。若因国家政策、宏观环境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影响,考核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变更责任书相关内容或终止责任书。

五、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二份,考核方、被考核方各持一份,副本5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核方(印章):             被考核方(印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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