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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6-71685 文号三政发〔2016〕40号
成文日期2016-07-0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16-0013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6-7168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07-07

  • 文号:

    三政发〔2016〕40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16-00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7-07 17:19 来源:县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规范资金使用,根据省治水办、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6)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河湖库塘清污(淤)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河道、山塘、水库、池塘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

第三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要多方并举,筹措资金。县财政将设立河湖库塘清污(淤)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实施河道、山塘、水库、池塘整治的项目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河湖库塘清污(淤)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省级补助,县财政安排、受益单位自筹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河湖库塘清污(淤)工程是指:为恢复河道、山塘、水库、池塘水域原有功能,提高防治洪涝灾害能力,改善的水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河道、山塘、水库、池塘按一定标准进行疏浚、清除污泥、淤泥等工程措施的项目。具体如下:

河网清污(淤)疏浚:以提高排涝标准、改善灌溉条件为目标,保持河道自然状态,采用疏浚土方,以增加水域容积和提高排涝能力。

山塘、水库、池塘清淤:以恢复有效库容、改善饮水灌溉条件为目标,保障饮水水源安全,对山塘、水库、池塘进行清淤疏浚。

 

第二章  项目计划与前期

 

第五条  项目计划实行“一上一下”办法。县水利局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文件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审查、汇总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下一年度初步计划,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根据《三门县“十三五”河湖库塘清污(淤)实施方案》及年度资金总盘情况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和评价并充分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一年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治水办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储备库择优选取,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治水办,同时抄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治水办,最终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下达。

第六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前期工作。已列入清污(淤)计划的项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污淤泥分类检测(与县环保局联系),委托具备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实施方案,并将检测结果和实施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查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方案审查参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执行。

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按照《三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三财发〔2011〕40号)执行;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

第七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每

年的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水利局批准;

(二)若已列入实施计划项目由于政策处理或自筹资金不

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的,将取消该项目实施,予以通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

1.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的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格式见附件1、附件2);

2.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的实施方案(含算书);

3.项目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策处理及自筹资金承诺意见(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或取消立项:

1.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2.无方案设计,未报批的;

3.借清污(淤)名义,非法占用水域、采砂采矿等违法行为的;

4.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自负责实施和管理。县水利局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不定期检查。

涉及多个村的乡镇级(县级)河道、小型水库及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招投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县水利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施工单位应当是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在乡镇(街道)交易中心招标,施工单位应当是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在乡镇(街道)交易中心招标,施工单位应当是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或者是水利工程(河道、水库、水闸等)维修养护公司;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施工经验或资历的自然人实施。

  为了减轻村方自筹资金压力、便于政策处理及加快项目推进,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可以不招投标,但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原则上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须落实质量安全检查控制体系。

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县水利局负责辖区内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疏浚前后测量等质量安全监督。各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三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当年立项,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11月初前报县水利局验收,如当年未完成并验收的,原则上将不再安排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疏浚后的污(淤)泥处置方案。

1.污泥须按县环保局要求无害化处置。

2.淤泥一般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置:

①运输至洋市涂围垦区堆填(2016年、2017年);

②就近堆放利用:低洼地、废弃地回填,肥田;

③制砖、制陶粒、建筑材料等经营性利用。

若采用第①或③种方式处置,在招标预算审核过程中,对产生利润等须核减,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完成后,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并编制竣工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后报县水利局验收(格式见附件4),验收工作组由县治水办、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参照《关于规范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三财发〔2014〕31号)执行;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

第十六条 验收标准。原则上参照《三门县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三水利[2015]11号)执行。

第十七条 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2.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的实施方案(含算书)招投标资料。

3.工程结算报告。

4.清污(淤)前、施工中及完工后的影像资料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管理,强化截污纳管,严查偷排漏排,严控污染物入河入库,加强对淤积情况及回淤状况观测定期监测,并坚持长期清淤轮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资金按照预算编制的项目列支,专项资金可用于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中的材料、人工、机械使用、淤泥处置等。征地、青苗、拆迁等政策处理费用由受益单位自行负责。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根据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情况,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河网清污(淤)项目按清污(淤)工程量分类给予补助。对河口宽度小于5米的河道,补助2万元/km;河口宽度5~10米(含5米)的河道,补助7元/m3;河口宽度10~20米(含10米)的河道,补助9元/m3;河口宽度20~30米(含20米)的河道,补助12元/m3;河口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河道,补助14元/m3。(堆场租费:河口宽度30米以下的不予补助;河口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的按一次性补助两年,水田按800元/年·亩,旱地按600元/年·亩,园地按600元/年·亩,其它土地类型不再补助,堆方高度按平均2米考虑,堆场具体面积由县水利局根据疏浚方量测算。)

2.山塘、池塘按实际疏浚工程量30元/m3予以补助;小型水库按实际疏浚工程量26元/m3予以补助

3.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疏浚前后测量由县水利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费用按实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

1.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及结算审计后按补助标准一次性拨付。

2.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三门县支农资金项目拨款审批表”(格式见附件6),经项目建设单位、流域水利站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利局审查,商请县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金拨付: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2.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

3.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资金未按本办法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4.拖延项目进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若建设单位在方案和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采用第十四条第①或③种方式处置疏浚后的污(淤)泥,但实施时采用第①或③种方式处置并被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以流域系统治理、集中连片推进为原则,加快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项目实施要严格按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规范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治水办、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等单位要加强对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

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县水利局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目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在每月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县关于河道建设以奖代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评审论证表

3.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承诺书

4.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验收申请表

5.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验收鉴定书

6.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拨款审批表




三政发〔2016〕40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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