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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6-71684 文号三政发〔2016〕39号
成文日期2016-06-2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16-0012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6-7168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06-27

  • 文号:

    三政发〔2016〕39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16-0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失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2016-06-27 16:23 来源:县政府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启动时间

6月24日11时30分时起,原由县建设规划局房管部门办理的各类房屋登记业务和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各类土地登记业务停止受理。自6月29日起,由县国土资源局各办证窗口受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受理发证地点

三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8号,咨询电话:0576-83326029。

 

三、原有证书效力

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后,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费用负担。有定着物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的标准收费;无定着物的,按《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收费。其中,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三政发〔2016〕39号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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