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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36037025T/2016-31072 文号三水利〔2016〕83号
成文日期2016-05-18 09:10:59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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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36037025T/2016-31072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2016-05-18 09:10:59

  • 文号:

    三水利〔2016〕83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三门县水利局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05-18 00:00 来源:县水利局浏览次数:

局机关科室、各流域水利站、下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三门县水利局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水利局

                                  2016年5月16

  

三门县水利局财务管理规定

 

局机关各科室、各流域水利站、下属各单位: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年度财务计划管理,明确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流程和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及县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工程性、非工程性)。

(一)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含县财政部门预算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重点工作安排、乡镇项目上报情况,结合县财政状况,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县以上投资计划统一集中规划计划科汇总,部门预算计划集中财务科汇总;经综合平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年度投资计划,并作为上报省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和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二)资金分解下达。自资金文件收到之日起,各职能科室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制订资金分解计划送交规划计划科,规划计划科商财务科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于60日内拟文与县财政局联合下达。

(三)月资金使用计划。月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科制订统一表格,各职能科室在每月20日前,将次月需下拨或使用的资金计划数及拨付明细报财务科,经财务科汇总经,交局领导签批,报县财政审定。

(四)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业主的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造价、工程量、施工工期、完成工程量、本期完成工程量、已拨付资金数、本期申请资金数、资金用途等。同时附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并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

2)水利站审查。各相关水利站要对工程进度、质量、已拨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本次资金拨付意见。

3)乡镇(街道)意见。各相关乡镇(街道)要对监理单位、水利站的意见进行综合后签署是否拨付意见。

4)经办科室审查。经办人根据以上内容,对工程的进度、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本次拨付资金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拨付资金意见和理由;同意拨付的应提出拨付资金和预付工程款扣回的具体数额,再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5)财务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有经费来源、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有无及时扣回、发票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经费开支渠道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并提出资金开支来源。所有工程施工合同均应交财务科一份备查。

6)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具体核定拨付资金的具体数额。

7)局长签署审定意见。

2、水利局本级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含中介机构的前期经费)

1)进入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参照水投公司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执行。

2)需由水利局支付的项目前期经费,由各职能科室根据合同规定,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查,财务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署审定意见后支付。

3)零星小项目、以奖代补项目、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有关职能科室根据项目情况拟定资金文件,经局领导签批后,由水利局与县财政联合下文,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告知财务科拨款时间。财务科依据工程进度汇总,填写预算指标审批单,附联合文件上报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各乡镇。

4)涉及固定资产购置以及须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购置的专项经费使用,参照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公用经费,是指县财政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岗的公务员、事业人员数量核定的年度工作经费,包括水电费、邮电费、电话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运行费、招待费、出国境费

以及日常办公用品消耗等经费。

(一)预算的编制。年度公用经费的预算,由财务科商相关科室统一编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二)计划管理。根据县财政核定的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局办公室牵头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公用经费的使用

1、办公用品(设备)添置、固定资产购置、车辆维修养护和运行费、工具书、修缮费、勤杂费等的开支,承办(开支)的科室应事先编制预算或填写办公用品购置申请单,经局办公室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后,统一由局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或购买,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

2、差旅费(含短期培训费)按县财政现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出差人必须于出差前填写差旅审批单,报经批准方可出差。出差后报销单统一到局财务科领取,由出差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签名,经科室(站所)负责人审查,财务科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科室(站所)负责人出差的,分管领导审查,财务科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

3、会议经费按县财政现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4、公务接待按县财政现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5、打印费。文件、图表、设计文本等文字材料,统一到局文印室打印。到文印店单次打印金额超过100元以上,需到办公室报备。每次打印后由经办人当场在打印记录本上填写打印内容、张数和复印份数;打印费由局办公室统一审核,每月结算一次,无经手人签字的不得报销。

(四)公用经费的报销。

1、科室审查。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购置办公用品(设备)的,应写明名称、用途、使用科室及使用人等内容,并附清单报办公室审查签字后送财务科审核;其他开支应写明具体用途,并附审批单等批准材料,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查并签字后送财务科审核。

2、财务科审核。主要审查经费开支是否有来源,发票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经费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住宿费、公务接待费等是否使用公务卡;经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

(五)所有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卡结报,超过限额的转账支付;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附使用说明,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后支付。

三、基层站所财务管理

基层站所指4个水利站、水文站、4个直属管理单位。按照县财政有关规定,均为报账单位,局按年度核定公用经费,包干使用;财务全部纳入局财务科,工资、奖金、各种社会保险缴费等全部由局统一发放和办理。

(一)报账制度。每站、所落实一名责任性、原则性强,熟悉财务的人员担任报账员,每月结报一次,结报时间为20-25日;各类费用按月结报,跨月不予报销;报帐员应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支付流水账,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二)公用经费核定。根据各单位实际在岗人数(含编制外用工和劳务用工人员),核定公用经费5000/人· 年,各单位应根据核定的公用经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超出预算支出;年底指标有结余的不可结转到下年使用

(三)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接待费、邮电费、水电费、交通费等。除经局领导批准的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经费由局承担外,其余的各项经费均在各站、所核定的经费之内列支,超支不予报销;公用经费有结余的单位不得在年底突击花钱。

(四)公务接待管理。公务接待应本着“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年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核定公用经费的20%;报销接待费用时,必须附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原始接待费用清单、来方接待函及公务卡刷卡小票

(五)经费结报。在每月结报时,所有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写明具体用途;年交通费(公务租车)支出不得超过核定公用经费的60%,报销时必须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日期、事由、往返路径、金额、驾驶员签名、出差人签名等。经单位负责人核准,由局财务科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结报,不得存在先开发票的情况,不得伪造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四、财务公开

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阳光水利建设”的要求,水利局财务公开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

(一)部门预算的公开。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下达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固定格式在相关网站公开。

    (二)专项经费的公开。

1、专项经费公开主要内容:年度投资项目及投资规模、分期实施计划、资金下达计划、资金拨付进度等。

     2、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及时公开。

     3、常年施工分期下拨的项目,按季度公开,在每季度

第一个月5日前公开上季度资金拨付情况。

(三)公用经费的公开。按照《三门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三县委办〔2012107号)规定的公用经费公开内容执行,在每月5日前公开上月执行情况。

(四)公开程序。财务科负责提供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执行情况数据的汇总,报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室在局公示栏或水利网公示。

五、审计监督

(一)内部审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12]118号)精神,局设立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在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局内审办负责对专项资金、公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2013130日印发的《三门县水利局财务管理规定》(三水利〔201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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