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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6-71693 文号三政发〔2016〕70号
成文日期2016-11-0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16-002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6-7169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11-01

  • 文号:

    三政发〔2016〕70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16-00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6-11-01 15:25 来源: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印发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实物补偿

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10月27日


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浙政函[2015]174号文件批准的《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实物补偿和县内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二)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三)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六)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点用地。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实物补偿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2015年2月1日)为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

第五条  实物补偿范围:东屏水库、长林水库的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

第六条  安置人口、实物补偿数量、移民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安排等,原则上以协议签订日为准,但在县政府发布动迁公告的动迁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以动迁公告规定的协议签订截止日为准。

第七条  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区片综合价确定。

现行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见附表1。土地征收批准时,区片综合价有调整的,予以补差。

(二)地面青苗、零星果树苗木补偿标准,按规定的标准或评估后予以补偿。

相关补偿标准见附表2。

花卉苗木、水产、禽畜等及其相关设施经专业机构评估后补偿。

(三)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租地补偿费),水田、园地、旱地每年每亩按1800元补偿;林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每亩按1200元补偿,补偿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租用土地使用完毕后,应拆除临时建筑物,对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原主,并增付一年租地补偿费。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五)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屋、装修、附属物、地面青苗等资产实行货币补偿。

(六)农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农副业设施等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第八条  补偿实物量原则上以批准的《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准;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专业机构负责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但符合建房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拆除补助。

第十条  房屋及其他资产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在签约期限内处理完毕。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则在证据保全后对该部分资产的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移民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分割、抵押、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纠纷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移民补偿、补助、奖励款以户为单位结算,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拖延。

第十二条  坟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完毕,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的通讯杆线、广播电视杆线、电力杆线以及供水管道等设施的迁移,在指挥部要求的期限内,分别由各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期完成迁移工作,其迁移的损失,给予材料费补助。

第十四条  征用红线范围内,涉及土地使用证、林权证、土地承包权证由县政府收回并予注销。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点为三门县凤凰山农垦场。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以定点有土安置为主,结合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进行。养老保险安置按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执行。

(一)定点有土安置。有土安置是指政府统一为农村移民安排宅基地并配置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由政府统筹安排,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用地为0.5亩/人。  

(二)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在政府统一划定的安置地,由政府统一安排生活用地,移民自主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提供书面担保和单位证明);

2.家庭主要成员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的(提供书面担保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3.本人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第三等非农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

4.其他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须是在本办法公布前核发的,并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连续换证经营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换证证明原件,证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所有临时证照和事实已停业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三)自谋出路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生产生活用地,自行安排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在库区外拥有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附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证明;

2.所投靠的亲友作出书面承诺;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接收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4.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宅基地或购买闲置房的证明。

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选择定点有土安置、自谋职业、自谋出路、投亲靠友安置的,应在动迁协议签订期限前提出申请,由指挥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的安置方式由移民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其中一种,经审核确认,签订安置协议并予以公证,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合法住房在搬迁范围内的,但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非农人口以及在其他行政村已拥有宅基地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对耕地淹没但不需要搬迁的村的生产安置移民,采取土地开发整理、村组内调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第二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依法实施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三门县凤凰山农垦场安置点的宅基地安置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移民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安置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包括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生产生活补助费、建房补助费及安置方式补助。

(一)搬迁及临时安置费为每人4000元,生产生活补助费为每人4800元,建房补助费为每人5000元。

(二)农村移民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给予安置方式补助费每人19000元。

(三)农村移民自愿选择自谋出路,给予安置方式补助费每人99000元。

(四)农村移民自愿选择投亲靠友的,对接收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奖励

(一)签约奖:按时签订《东屏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移民户,每人奖励10000元。

(二)搬迁奖:按时腾空搬迁,经验收合格的移民户,每人奖励5000元。

(三)按时启动建房的移民,每人奖励5000元。

(四)财产户按时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确认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奖励;按时腾空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移民组织机构建设,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强调各单位之间的互相沟通与配合。县政府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八条  三门县东屏水库建设指挥部为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负责移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健全移民档案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横渡镇人民政府是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责任主体。

负责库区和工程建设区的土地征收;负责移民安置生活、生产用地的征收、调剂;负责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宅基地的分配;协助移民村做好移民生产用地的分配;组织实施移民动迁,包括:政策的宣传,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等;协助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和奖励费;并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 、环保、建设规划、交通、卫计、水利、农林、审计、市场监督、监察、司法、电力、电信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移民资金包括:农村移民补偿安置资金、专项设施处理资金、库底清理资金、移民工作经费等其他费用资金、有关税费资金和预备费用等。

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必须按规定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为移民资金的管理部门。移民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指挥部编制,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三政发〔2014〕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物补偿范围包括征收的土地和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各类建构筑物等;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依照2016年6月30日24时前的户籍管理办法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

万元/亩

土地类别

补偿项目

三级区块

价格(元)

一类用地

(水田、旱地、建设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37000

二类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19000

 

 

 

 

 

 

 

 

附表2

青苗、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青苗

粮食作物1000元;速生性蔬菜1000-1500元;其他经济作物1500-2500元


盛产果树

杨梅、葡萄、柑桔、枇杷、桃、枣、柿、梨、板栗等每株100元


初产果树

杨梅、葡萄、柑桔、枇杷、桃、枣、柿、梨、板栗等每株60元


幼龄果树

7元(当年每株4元)

每亩不超过1000元

杂竹

0.5元


胸径3-5cm

2元


胸径6-10cm

5元


胸径11-20cm

8元


胸径21cm以上

10元


果木苗圃

花卉苗木、名贵苗木、大树等,需要移植的,按实际评估确定

 

附件1

 

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搬迁安置移民资格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东屏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迁安置移民人口确认范围为批准的《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的需要搬迁的人口。具体为:三门县横渡镇的东屏村部分人口。

第三条  下列人口确认为搬迁移民:

(一)户籍、住房均在库区的常住在册人口。

(二)原户籍在库区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须提供士兵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提供学生证或其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3.原籍在本村的、因服刑而注销户口的服刑人员;

4.其他临时转出的人口。

(三)以县政府发布动迁公告期内的协议签订截止日为准,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规定的新增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五)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第四条  户籍在库区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挂靠人口、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非农业人口(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死亡人口(包括户籍未注销的);

(四)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房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原居住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搬迁村的移民人口,由东屏村登记造册,并上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横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门县东屏水库建设指挥部确认后,予以公布。

 

 

 

 

 

 

 

 

附件2

 

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安置点移民宅基地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东屏水库工程的移民安置点确定在凤凰山农垦场,移民安置点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移民自主建设。

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及房屋基础处理(桩基)等基础设施,由三门县东屏水库建设指挥部会同横渡镇人民政府东屏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

第三条  移民的宅基地原则上以批准的《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户数为单位,由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按大、中、小户统一规划,宅基地面积由规划确定,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小户(1至2人)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中户(3至4人)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大户(5人以上)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第四条  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的核定人口数安排宅基地,移民的建房人口数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按照《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搬迁安置移民资格确认办法》确认为移民人口的。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数;

(三)家庭成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配偶、未婚子女未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过建房用地的,或户口属非农业户口的但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人口数;

(四)父母及其他老人只能落在一个子女赡养户计入建房人口数,不得随意挂靠、重复申报。

第五条  移民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横渡镇应成立移民安置协助小组,配合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按安置点规划设计图,做好宅基地抽签定位工作。

第六条  移民个人补偿款的支付,移民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支付20%,安置房开工后支付20%,安置房建至一层后支付30%,安置房结顶后支付30%。

第七条  为确保移民户在拆建中的人身安全,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指挥部为移民人口办理拆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移民宅基地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以权谋私,不得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非法手段索取宅基地。违者,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住房的,户籍不在搬迁范围内,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居民,以及在户籍所在地未安排宅基地的,可按小户标准安排一间宅基地。

第十条  乡镇(街道)集体户中符合规定的人口,统一由其本人到库区居住地申报登记。

 

 

 

 

 

 

 

 

 

 

 

 

 

 

 

 

 

附件3

 

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办法

 

为做好东屏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工作,确保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和三门县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迁移范围

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的坟墓均属应迁移的坟墓。

二、迁移方式

应迁坟墓迁移至库区以外的东屏村、长林村的原公墓扩建点和凤凰山农垦场附近的新增公墓安置点,严禁乱建乱葬。

三、补助标准

应迁移坟墓不分规格、年份,以每穴800元的标准补偿给坟墓所属户。共有坟墓补助费用的支配由共有人自行商量处理。

四、迁移期限

应迁移坟墓在规定期限内,由坟墓迁移申报人向村委会申报应迁坟墓的所在位置、穴数和与申报人的关系,并按期主动迁移完毕。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五、保障措施

坟墓迁移补助费按照先迁移后补助的原则发放。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迁入指定公墓的,每穴给予迁移奖励800 元。坟墓迁移补助费和奖励费以户为单位上墙公示。

六、实施单位

公墓的建设、坟墓的迁移及补助和奖励的发放由横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民政、国土、农林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附件4

 

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移民建房困难户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东屏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的安置工作,保障移民的基本住房,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门县内统一定点有土安置的特困移民户。

第三条 建房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按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按时启动建房。

(一)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二)因灾、因祸、因病、因残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无力建起一层安置房的(因不合理析产导致建房资金不足的除外)。

第四条 建房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专业部门测算的安置房一层(砖混结构)建筑成本参考价减去库区原住房补偿补助款的余额。

第五条 建房补助对象的评定

建房补助对象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动迁公告期限内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横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三门县东屏水库建设指挥部审批。

第六条 建房补助资金在东屏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款中列支。

 

 

 

 

 

 

 

 

 

 

 

 

 

 

 

 

 

 

附件5

 

东屏水库工程建设移民动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规定,因实施东屏水库工程建设需要,需对东屏水库的东屏村的部分实施移民动迁。现就移民动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迁范围

横渡镇东屏村的大岙坑、上角头等动迁对象(详见建设征地红线图)。

二、动迁实施单位

东屏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横渡镇人民政府。

三、动迁安置补偿政策

《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附件《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安置点移民宅基地安置办法》、《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坟墓迁移办法》、《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特困移民户住房补助办法》等。

四、动迁期限

动迁协议签订期限:自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止。

补偿实物量原则上以批准的《三门县东屏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准;如有异议在本通告发布十天内书面提出申请。

希望上述动迁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能服从大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

五、奖励

(一)签约奖:按时签订《东屏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移民户,每人奖励10000元。

(二)搬迁奖:按时腾空搬迁,经验收合格的移民户,每人奖励5000元。

(三)按时启动建房的移民,每人奖励5000元。

      (四)财产户按时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确认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奖励;按时腾空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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