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三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性投资、自行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其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整理,是指在农用地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主要包括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项目。
(二)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改造为农用地的活动。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主要包括对低丘缓坡、荒滩、闲散地、废弃地、低效园地、滩涂等非耕地资源进行垦造耕地的项目。
积极鼓励自行开发实施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自行开发指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业主自筹资金对非耕地改成耕地及“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用于农业开发。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土地整治工作,建立三门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三门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详见附件1),全力配合支持土地整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制定年度开发计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以及水土保持、林地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协调一致。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保证质量,符合现代农业要求,并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在收到项目申请后,负责对项目作进一步分析论证,收集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立项有关资料后,及时组织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进行实地踏勘、复核,符合开发条件的,列入年度开发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落实项目区地形图测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编制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造价预算书;规划设计文本提交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召集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该规划设计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的,乡镇(街道)方可组织项目实施。
为了规范项目坐标数据,便于项目入库统一性,土地整治项目的前期测量、设计、预算、竣工验收测量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书;
(2)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及相关图件;
(3)土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
(4)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5)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行开发项目,还需提交与项目权属单位签订十年或以上的承包合同、项目区块实施前现状照片、项目公示、项目政策处理完结等资料。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乡镇(街道)将工程预算造价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依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关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三政发〔2005〕29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款、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监理费在15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款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关于印发三门县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11〕100号)执行。
招投标结束后,乡镇(街道)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土地整治工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对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全过程负全责,应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检查验收,认为该项目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完全达到验收标准的,要落实项目竣工图测量;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委托农业部门进行土壤检测;取得工程价款审核报告和土壤检测报告后,编写工程项目总结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乡镇(街道)对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三门县土地自行开发项目综合质量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2)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资料及时转呈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进行上图入库。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协助村民委员会或土地承包户安排项目区内农作物种植,签订耕作协议,落实经营管理制度。
同时,要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农业局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土地整治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土地出让金中的用于农业开发部分;
(四)土地指标成本回收款;
(五)异地委托造地的结余资金或土地占补指标的调剂收入;
(六)预算安排和其它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金贴补: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
1.工程性资金支出:根据开发项目地块的平缓度、土层土质优劣、植被状况、水利设施配套情况和耕作道路通达等条件编制概算。具体项目分以下三类:(1)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工程性投资35000元/亩以内,其中通往项目区的道路和项目区内的道路总投资不超过项目工程性投资总额的25%。特殊地块开发条件较差的,适当可以增加投入资金;(2)农用地整理涉及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工程性投资25000元/亩以内;(3)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性投资5000元/亩以内。
2.政策处理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补助费:政策处理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补助费按每亩核定给乡镇(街道),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补给5000元/亩;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标准农田项目补给3000元/亩。
政策处理补偿费,主要用于村级组织集体资源性补偿和经营者地上附着物补偿;工程管理补助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前期资料组织,工程项目测量、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规划评审、招投标实施、工程施工管理及监理、竣工资料组织、验收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后续管护等费用。两项补助资金,要优先确保政策处理补偿费到位。
(二)自行开发项目
1.项目补助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采取质量验收100分制综合打分方式进行,评定质量等级。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0分)为一等,80—89分(含80.0分)为二等,70—79分(含70.0分)为三等,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验收不予通过。(质量评定表详见附件2)
(1)经质量评定得分为90分,给予业主200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提升1分,增加项目资金补助100元/亩;质量评定得分为80分,给予业主190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提升1分,增加项目资金补助100元/亩;质量评定70分的,给予业主180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提升1分,增加项目资金补助100元/亩;
(2)项目区外配套机耕道路(宽度4米以上)达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给予100元/米的补助。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决算审价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如实进行审核。审核价高于综合质量评定补助标准的,按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审核价未达到综合质量评定补助标准的,按审核价进行补助。
(4)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给予项目开发业主青苗补偿费800元/亩。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园地垦造水田或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由乡镇(街道)负责认定核实,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审查,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三门湾、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三门段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发〔2014〕8号)执行。
2.工作经费
(1)分别给予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4000元/亩(包括工程项目测量、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规划评审、聘请监理单位、项目后续管护的经费)。
(2)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县级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予以优惠或减免。
(三)管理费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管理费用按项目款总额的5%另计提;涉及林地的土地整治项目,异地育林费2元/平方米,每年年终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整治项目面积,县财政局与县林业特产局直接结算。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
1.政策处理补偿费拨付和工程管理补助费拨付。在项目完成前期所有准备,包括乡镇(街道)与补偿者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并经正式立项后,乡镇(街道)申请支付政策处理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补助费拨付的,予以拨付。
2.工程性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工程量完成50%,拨付工程性资金30%;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再拨付工程性资金30%;项目报备入库后再次拨付工程性资金3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种植保证金,项目报备入库一年后落实耕种,且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可兑付,否则不予兑付。
(二)自行开发项目
1.项目经验收,并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入库后,结算支付到项目资金补助总额的90%。
2.预留项目资金补助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和种植保证金,项目报备入库一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和土地抛荒现象(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复查意见为准)可兑付,否则不予兑付。
(三)设立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补助金
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完成验收并签订耕作协议后,给予种植者1000元/亩的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补助金,其中第一年补助300元/亩,第二年补助300元/亩,第三年补助400元/亩。该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专项资金里予以安排,县财政局在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验收通过后按年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确定支付给种植者。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要多渠道筹措土地整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专账核算,不得与其它资金混淆。土地整治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签字审批,专款专用,资金支付应凭合法票据。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治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工作列入县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范围,并与土地执法模范乡镇(街道)创建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考核相挂钩。凡土地整治工作任务完成不了的乡镇(街道),年度评选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考核直接列入“不合格”档次。同时,建立指标奖励机制,划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与乡镇(街道)土地整治项目完成程度挂钩。
第十九条 擅自不履行土地整治工作职责或者未完成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可报请县政府撤销项目批准文书,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县财政局扣回已拨付项目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政策处理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补助费面积计算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加项目区内新增道路、新增沟渠面积为准。自行开发补助资金面积计算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后新增加的耕地,原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经营权。土地整治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作了调整的,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三门县造地改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1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三门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整治活动,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三门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土地整治相关规划编制的监督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整治相关规划的编制、调整等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的审核报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资料及时转呈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上图入库;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拨付与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审计及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以及水土保持监管和指导工作;
县林业特产局:负责林地利用现状核实确认、权属认定以及涉林开发项目报批等工作,做好林业发展规划的调整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新增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指导工作以及配合国土做好土壤检测、督查项目验收后的耕种落实和管护情况;
县交通局:负责涉及项目区内道路建设的审查、验收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垦造耕地数据统计等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负责项目设计城镇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县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城乡相关政策,协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的管理等工作;
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县滩涂围垦等土地整治项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报批、设计和验收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设计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协调因项目实施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查处、调解、办结等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检察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抓好因项目实施引发的社会维稳工作,坚决打击阻碍项目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县司法局: 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指导事权单位做好因项目实施引发的信访事项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涉及土地整治有关文件审核工作;
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聘请监理、具体实施及政策处理等工作,同时负责落实项目的耕种、管护工作。
附件2:
三门县土地自行开发项目综合质量等级评定表
项目名称: 单位:分、厘米、%、亩、元/亩
分项 | 标准要求 | 评分 标准 | 分项评分 | 综合 评分 | 验收人员评定等级 |
土层 厚度(A) (10分) | A ≥50厘米 | 9.0-10.0 |
该项目经实地踏勘验收: 竣工总面积 ( )亩; 新增耕地 ( )亩; 综合得分 ( )分; 评定等级 ( ); 补助标准 ( ) 元/亩。
验收人员签名: | ||
50 > A ≥40厘米 | 8.0-8.9 | ||||
40 > A ≥30厘米 | 6.0-7.9 | ||||
30 > A ≥20厘米 | 3.0-5.9 | ||||
A <20厘米 | 0 | ||||
地面平整度(B) (5分) | B ≤10厘米 | 4.0-5.0 | |||
10< B ≤15厘米 | 3.0-3.9 | ||||
B>15厘米 | 0-2.9 | ||||
地块宽度 (C) (2分) | C ≥4米 | 1.5-2.0 | |||
4> C ≥3米 | 1.0-1.4 | ||||
C<3米 | 0-0.9 | ||||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10分) | 大于等于90% | 9.0-10.0 | |||
大于等于70% 小于90% | 7.0-8.9 | ||||
大于等于50% 小于70% | 5.0-6.9 | ||||
小于50% | 0-4.9 | ||||
表土净度 (5分) | 无石块、树根 | 4.0-5.0 | |||
有一定数量块石、树根 | 2.0-3.9 | ||||
地上附着物未清理或未按要求清理 | 0-1.9 | ||||
地坎工程 (35分) | 块石挡土墙高于地面20厘米或以上(水田) | 25.0-30.0 | |||
块石挡土墙满砍砌筑 | 25.0-30 | ||||
块石挡土墙低于地面10厘米以内 | 20.0-24.9 | ||||
块石挡土墙低于地面10-20厘米 | 15.0-19.9 | ||||
块石挡土墙低于地面20厘米以上 | 0-14.9 | ||||
坎面平直度 | 0-2.0 | ||||
坎体密实度 | 0-2.0 | ||||
坎顶水平度 | 0-1.0 | ||||
压顶 (8分) | 宽度≥20厘米;厚度≥7厘米 | 7.0-8.0 | |||
宽度≥20厘米;厚度≥6厘米 | 6.0-6.9 | ||||
宽度≥20厘米;厚度≥5厘米 | 5.0-5.9 | ||||
宽度<20厘米;厚度≤5厘米 | 0-4.9 | ||||
灌排能力 (12分) | 灌排保证率达到85% | 0-3.0 | |||
有水源引水或水池蓄水 | 0-4.0 | ||||
灌排渠系用干(浆)砌,块石(干)砌、水泥砖(支渠)等材料砌筑,但其高度超过60厘米时必须采用块石砌筑 | 0-4.0 | ||||
灌排渠系布置若干个沉砂池 | 0-1.0 | ||||
道路通达能力 (10分) | 有宽度3米以上的机耕路,同时设置若干个车辆交会处或调头处。 | 0-4.0 | |||
田建道、生产路相互衔接,功能协调,形成路网,方便农业生产与生活 | 0-4.0 | ||||
机耕路必须泥结石路面,并具备排水条件 | 0-2.0 | ||||
林网工程(3分) | 配套一定数量的农田防风林、地坎防护林等 | 0-2.0 | |||
对开发造成的裸露山体坡面进行治理并植绿 | 0-1.0 |
说明:1、垦造水田项目,块石挡土墙顶部必须大于地面最大高度20厘米以上。
2、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验收时需提供剥离、堆放、回填影像数据。
3、项目区外配套机耕路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进行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4、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一等,80分以上为二等,70分以上为三等,70分以下验收
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