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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15-71642 文号三政发〔2015〕21号
成文日期2015-05-0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15-0010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15-7164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5-05-05

  • 文号:

    三政发〔2015〕21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15-00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和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的通告

2015-05-05 16:17 来源:县政府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和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由县海洋与渔业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进行捕鱼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或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由县海洋与渔业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在本通告发布前使用电力捕捞和违法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当地乡镇(街道、园区)或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说明情况,主动交出电捕工具。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村(居)民对炸鱼、毒鱼、电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76-83321407,0576-8333113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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