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三门县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
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为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为重点,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4年底,全县三分之一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1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社员的主体作用,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社员(代表)大会公开决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定改革方案,分类推进改革。
二、把握重点环节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原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确定社员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原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改革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各村要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二)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三)界定成员。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照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程序公开、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局备案。
(四)股权设置。原则上不设集体股, 以设 “人口股”为主、“农龄股”等为辅,或只设“人口股”。在“人口股”中男女享有平等股权。股东分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
(五)资产量化。折股量化到人(户)的资产,原则上为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六)健全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在设置股权、确股到人(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原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七)组织登记。村经济合作社改革后统一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换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该证明书办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刻制印章、订立合同,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简化登记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和承担。
(八)股权管理。原则上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即“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股权量化和具体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对于土地征用较少、农业人口比重较大的村,可暂时实行动态管理,但集体土地大多被征用或撤村建居时必须转为静态管理。
(九)财务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实行按股分红,具体可由章程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益少或无收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取得分红,不得举债或变卖集体资产用于分红。
(十)档案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须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会议记录、决议、实施方案、请示、批复、清产核资表、农龄统计登记表、章程、股东清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并报一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十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托县、乡镇(街道)两级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流转交易平台,构建县、乡镇(街道)联通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制订股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规范股权交易行为,积极赋予并落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担保、退出等权能,培育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担保等组织,优化流转交易服务。
三、加强政策支持
认真落实各级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等各类支农项目,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村级留用地政策。优化税费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有关更名手续中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物业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部署。县里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常性研究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组织,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深入研究,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及时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村党组织、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实施改革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工作职责。县农办要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积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理有关审核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要提供户籍登记情况。质监部门要及时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要做好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或变更审批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财政部门要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税务、社保、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切实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挪用、非法侵占、私分、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发动,大造声势,深入宣传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强化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引导他们自觉、自愿和积极参与改革,为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全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计划完成任务表
附件:
全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计划完成任务表
名镇名称 | 总村数 | 2014年 完成村数 | 2015年 完成村数 | 备注 |
合计 | 511 | 211 | 300 | |
海游街道 | 40 | 14 | 26 | |
海润街道 | 25 | 25 | ||
沙柳街道 | 34 | 12 | 22 | |
珠岙镇 | 79 | 27 | 52 | |
亭旁镇 | 106 | 36 | 70 | |
健跳镇 | 72 | 44 | 28 | |
浦坝港镇 | 93 | 31 | 62 | |
花桥镇 | 34 | 12 | 22 | |
横渡镇 | 22 | 8 | 14 | |
蛇蟠乡 | 6 | 2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