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三门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化、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推动“倒逼式”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实际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与权重基本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5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15分、亩均销售收入15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分、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10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0分、亩均销售收入25分、单位电耗税收15分。
新进规上企业,新进当年可自由选择采用规上指标还是规下指标进行计分评价。
(三)计算方法
企业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年度的数据除以该项全县平均值乘以权重基本分,不设上下限。
三、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不分行业进行排序,分成A、B、C三类:
(一)A类为发展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8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70%(含)的规下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116”工程企业。
(二)B类为整治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3%-2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3%—30%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落后淘汰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含)的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重污染高耗能行业,需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市、县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计划通过专项整治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低、小、散落后企业。
(四)例外事项
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市、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的企业暂不列入B、C类。具体企业名单由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重污染高耗能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当年工商信用评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含)以下的企业;经国土部门认定存在闲置土地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违法行为等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具体名单由发改、经信、科技、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在五大支柱行业中各行业排名前80%的企业暂不列入C类。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分重点扶持类、鼓励提升类)。
1.重点扶持类(当年产值为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或市“116”工程企业;当年产值为1亿元以上且得分排名前30%的规上企业;当年产值2000万元一1亿元且得分排名前10%的规上企业。)
每年对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具体标准按省市正式文件另行制定);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
支持对淘汰落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享受环境检测收费优惠;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2.鼓励提升类(A类中除重点扶持类以外企业):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具体标准按省市正式文件另行制定);
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二)B类企业。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除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三)C类企业。
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
报省、市批准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在现有电价、水价基础上加价;
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污染物削减指标,并报省、市批准提高用能和排污交易指标的价格;
除兼并重组优惠政策按100%享受,科技、人才、提升改造中的技改投入奖励按60%享受外,不得享受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资格;
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鼓励C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有关政策意见,给予奖励。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三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但在一段时间内企业用地效益明显提升,各项指标达到相对应类别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后,可及时调整各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发展一项重要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供电局、县水务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门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县经信局负责确定五大支柱行业企业名单,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县统计局提供企业工业产值、电耗、增加值的数据;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地税和销售收入数据;县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县水务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各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同时结合部门职能,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建立起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责任部门要分工协作,服务指导,共同推进,形成合力。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加大对C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等非法产能,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中超环评外的设备,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实施关停淘汰。同时,在乡镇(街道)告之企业分类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对B、C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问题,自我整改,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采取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四)强化督查评价
县委县政府将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开展评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评价领导小组要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监管内容,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和及时通报。
(五)加强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七、其他
(一)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详见附件。
(二)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在我县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企业实缴税金”;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亩产效益评价对象实际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和除企业增值税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各类退库的税费。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由国、地税部门提供、认定)
(二)企业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已登记工业(仓储)用地面积+租用土地面积+未批土地面积-出租给列入评级的企业土地面积(厂区内绿化、道路等建设用地不计出租面积)。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规定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调查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由各乡镇、街道提供、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三)企业销售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国、地税部门提供、认定)
(四)企业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五)企业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统计、供电部门提供、认定)
(六)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由统计、供电部门提供、认定)
(七)企业COD排放总量。规上企业COD排放总量,按实际废水排放量乘排放浓度进行计算。实际废水排放量以污水厂入网水量计算;若无统计或无生产废水的,则按用水量的80%作为废水排放量。其中排放浓度:排环境的,以环评审批的排放浓度计算;排污水管网的,以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计算;未纳入管网的以污染物一级排放标准计算。(由环保局、县水务公司提供、认定)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企业亩均税收=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土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企业亩均销售收入=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土地面积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土地面积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总用能
(五)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企业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COD排放总量
(六)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度)。
企业单位电耗税收=企业实缴税金/企业总用电量
(七)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规上企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亩均税收/全县亩均税收平均值)×50+(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县亩均税收平均值)×15+(企业亩均销售收入/全县亩均销售收入平均值)×15+(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县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平均值)×10+(企业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全县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平均值) ×10
规下企业: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亩均税收/全县亩均税收平均值)×60+(企业亩均销售收入/全县亩均销售收入平均值)×25(企业单位电耗税收/全县单位电耗税收平均值)×1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