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县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政策
(三)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水电等优惠政策。各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排污、卫生、通讯及相应建设项目等收费,与公办学校同一标准,按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减免。
(四)落实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建立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机制。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允许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六)落实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县财政设立促进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以上财政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我县部分足额用于相应民办教育。财政专项资金可以根据学校规模、在校生数、教学质量等因素,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师资培训经费、专项奖励补助等方式安排分配。
(七)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待遇。民办学校的在校生,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籍和学历,在升学、评优、竞赛、资助等方面享有同类公办学校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八)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招生统一纳入计划,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同时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不得进行限制。
三、完善民办教育师资的保障机制
(九)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引进优秀教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学术研究、业务培训等方面和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政策。在此期间取得的各项荣誉与公办学校教师取得的荣誉同等有效。
(十)健全教师流动机制。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序流动。公办学校教师要求到民办学校任教,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向选择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报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申请、审批工作一般应于每年编办、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确定新教师录用计划之前完成。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公办教师待遇。经批准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和聘用时间。聘用期间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全部工资福利均由民办学校承担,其公办教师身份保留,退休时按公办教师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明确民办学校公办教师违纪违规、工伤等事项的处理。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违反师德、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按公办学校教师身份进行处理。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发生的纠纷、工伤事故等由所任教的民办学校负责处理并依法承担责任。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
(十三)构建民办学校教育服务体系。民办教育发展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起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建设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民办教育服务体系。要给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指导与服务;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共同发展。
(十四)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要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十五)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控机制。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定期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违规招生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的不能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权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收回有关证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接收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出资人可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期间的投资资产。
(十七)本意见涉及的民办学校是指三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及民办高中等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