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优化我县城市功能布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城区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退二进三”政策,使我县城区低效利用、产能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的工业用地退出工业项目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位。
二、实施原则
(一)科学规划,政策扶持。“退二进三”工作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对搬迁企业实施政策扶持,引导企业结合搬迁,加快转型升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二)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政府制订企业“退二进三”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方向和要求,实施主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引导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好搬迁工作。
(三)市场主导,有序推进。“退二进三”工作应结合城市改造,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退二进三”企业腾出的土地资源由政府收回,凡要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
(四)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准确把握“退二进三”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做到产权明晰。妥善处理“退二进三”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区域范围
县城建成区(滨海新城除外)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二)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是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清楚、无争议。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必须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退二进三”范围。
(1)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工业用地;
(2)前三年年均税收入库数500万以上的企业因转型升级需要自行申请退出的工业用地。该企业须在本县范围内另有工业生产用地和转型升级项目。
(3)其他经县政府认定需要“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四、实施方式
企业实行搬迁,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结算,不再安排生产用地,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由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解决。原生产场所由政府收储并调整规划后公开出让。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其产业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经依法审批,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入工业集聚区。
五、补偿政策
(一)原企业用地补偿。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依法评估,如评估价格超过所在区块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00%的,则按基准地价200%结算,原免缴、缓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在土地收购补偿费中扣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按照所在区块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60%给予补偿;涉及集体土地的,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后,纳入收购储备。原企业用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三门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 范 围 |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
一级 | 老城片:建民路-环城东路-人民路-龙山路-南山-朝阳路-城关中心西侧-新兴街;大湖塘片:朝晖路-亭旁溪-梧桐路-环城南路-湫水大道-石羊溪-朝阳路 | 370 |
二级 | 一级地以外,海游港-亭旁溪-五号路-丹山东路-朝阳路-客运西站西侧-珠游溪 | 320 |
三级 | 一、二级地以外,沙田洋片:东四路-珠游溪-客运西站西侧-丹峰山西麓-繁华路-金山路;溪北片:马家山-珠游溪-琴江山庄西侧-山;大湖塘片:朝阳路-凤凰山西麓-规划路-丹山西路 | 275 |
四级 | 一、二、三级地以外,沙田洋和城西片:丹峰山西侧-西一路-山麓-安居小区-珠游溪;枫坑塘片及大湖塘片其他区域;海游中学区块 | 240 |
五级 | 一、二、三、四级地以外,城西片其余区域;铁路站场片核心区;滨海片:滨经七路-横港-海游港-滨经十五路-横港 | 210 |
六级 | 一、二、三、四、五级地以外,铁路站场片规划建设区内其余区域;滨海片:旗门港-滨经B1路西侧河-金鳞湖-滨经十路西侧河-海游港;及头岙工业区块 | 185 |
七级 | 估价区范围内其余区域 | 175 |
备注: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时公布实施的级别基准地价为准。
(二)不可搬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法的建(构)筑物补偿价格根据其结构结合成新等评估确定,并报县“退二进三”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认;未确权建筑的补偿由县“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确定。原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三)激励政策。原工业用地经政府收储后进行开发的,按收储地块出让净收益(提留各项税费、基金及扣除收储成本后)的一定比例作为原权利人搬迁腾空停产激励资金,该激励资金用于鼓励原权利人在三门县域内投资建设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转型升级项目。
激励资金以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和企业需求相结合、企业税收和地段级差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1.激励资金标准(%)。按该企业前三年年均税收入库数分为五个级次,具体见下表:
级次 | 前三年年均税收入库数(人民币) | 激励资金比例 |
一 | 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 | 56% |
二 |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下 | 52% |
三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 48% |
四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 44% |
五 | 100万元以下 | 40% |
2.设立激励资金上浮比率(%)。
(1)地段级差。衡量标准为地块“退二进三”后重新出让的亩均成交价,具体见下表:
级差 | 地块重新出让亩均成交价(人民币) | 激励资金上浮率 |
一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 1% |
二 | 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 | 0.6% |
三 | 200万元以下 | 0.3% |
(2)对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政府要求“退二进三”的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可酌情上浮。
3.设立激励资金追加比率(%)。以前三年年均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后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超过15%(含15%)以上的,激励资金追加1%,且该激励资金追加额不得大于后三年的年均税收增加额。
4.上述激励资金比例可累计相加,超过60%的按60%比例计算。
5.税收入库数计算:对该企业绝对控股的母公司、该企业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该公司绝对控股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的其他企业,在三门县内缴纳的税收均可计入该“退二进三”企业的税收入库数。
6.基准年确定。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之年作为基准年。
六、限制性措施
(一)列入“退二进三”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擅自新建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列入“退二进三”的企业,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实施搬迁的,不再享受补偿政策,并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停。同时企业须做好该地块的搬迁、腾空等政策处理工作。
(三)列入“退二进三”的企业,须在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自行负责做好原工业用地的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
(四)补偿资金原则上在该“退二进三”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个月内支付。
(五)激励资金原则上实行封闭运作,且按照原权利人自地块收储之日起5年内在县内用于转型升级项目实际投资发生额进行拨付。实际投资额度的认定由县“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对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政府要求“退二进三”的企业,激励资金在该“退二进三”地块重新出让并在土地出让金全额缴付后一个月内支付。
七、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退二进三”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报县“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填报《申请退二进三企业状况调查表》。
(二)制订方案。企业根据目前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等制订转型升级方案。县“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转型升级项目前景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可行性报告,报县政府批准。
(三)权属核查。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及土地、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予以公示。如搬迁改造收储地块或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企业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手续解除抵押权。
(四)方案报批。县“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及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提出搬迁补偿的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
(五)签订合同。搬迁改造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手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产权。
(七)公开出让。收回后的土地依法公开出让。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退二进三”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审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县国税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做好服务。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府办牵头,县“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经常性议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要负责工业用地“退二进三”过程中重大事项的集体联审工作。
九、其他事项
(一)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有条件的乡镇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三)其他二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6日起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