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省、市、县提出建立“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有利于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利于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精力抓大事、抓监管、抓执行力,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二、实施意见
建立“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从宏观管理负总责,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副职领导向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党政主要领导对副职领导行使权力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
建立“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后,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开发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具体制度要求详见附件1、2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是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并不是党政主要领导可以不管或不加强管理这些工作,而是在不直接分管的前提下对本委的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和有效监督,履行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的监管责任,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另外“一把手”要把末位表态这一制度贯彻好落实好,班子成员要加强对“一把手”末尾表态工作的监督,充分履行在末位表态中的职责,发挥好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作用。
(二)明确职责权限。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要对五项工作权力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干部人事工作作一次分析研究,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工程项目进行一次督查,物资采购工作进行一次梳理,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清理,要将五项工作的权力清单分别授权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领导,并明确分管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权限及运作程序,确定权力交接的时间,及时办理变更等手续。职权未明确的事项,要主动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明确工作纪律。实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三门经济开发区“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附件2:《三门经济开发区“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中共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筹)工作委员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三门经济开发区“一把手”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相关文件。“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一把手”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办局负责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办局负责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办局负责人签字,分管该业务的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工作督查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办局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办公室和有关办局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党工委班子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县纪委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附件二:
三门经济开发区“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为保证决策准确、科学,避免临时动议、盲目决策和 “一言堂”等现象发生,防止决策腐败,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二、事前告知。除特殊情况外,凡在研究决定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法律轨道。
四、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五、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重大问题或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确定方式(“一把手”确定或集体表决)、确定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必须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凡违反规定的,班子成员可以随时向上级报告;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决策失误的,由“一把手”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