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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36022034W/2015-11068 文号
成文日期2015-07-14 发布机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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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1022736022034W/2015-11068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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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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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2-07-14 00:00 来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浏览次数:

第一章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  坚持依靠群众,领导齐抓共管,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日常的议事日程,做到与目标管理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计划、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政班子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第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消除腐败现象,端正行业风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端正党风、廉政勤政的带头人。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一把手对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总责。

    第六条  委党政领导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县委、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准则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规章,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

    ㈣在分管工作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腐败和不正之风滋生。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㈤经常对分管办局干部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自觉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经常征求听取本单位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调查了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予以解决

㈦对发现的、发生在分管联系办局工作人员身上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苗头,要及时以谈话询问等形式,加以制止,必要时提出告诫,并将情况向党委汇报。

㈧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执纪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条 委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列入重要议章日程

研究部署和检查总结全年工作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列为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㈡党风廉政工作每年至少研究二次,对重大问题,做到随时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㈢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上级有关反腐败斗争的精神列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同时,经常性地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开展勤政廉政教育。

㈣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㈤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须要求过廉政关,防止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工作的干部进入中层队伍。

㈥切实加强行风建设。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㈦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自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布置的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

㈧年终向县纪委报告班子年度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作好总结。

    第八条  委各办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加强办局党风廉政建设,并对本办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委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题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  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终总结。委党政班子成员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与党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有机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在对办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重点考评各办局抓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到位,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对象必须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并上报结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并作为干部职工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为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及省、市、县有关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我委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认真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是班子成员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㈠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项,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情枉法、挥霍公款、奢侈浪费以及其它职务的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㈤授意、指使、指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㈥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㈦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㈧利用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量敛取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级别和档案工资,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应定于不称职,对各办局连续两年影响委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达标的,该办局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个人受到追究或惩处的有关材料将存在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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