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岗位职责、标准
一、大队领导岗位
第一条 治安大队领导包括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教导员为主抓好队伍管理;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教导员抓好分管大队、科各项工作。
第二条 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治安大队的业务、行政、政治工作,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和指示。
(二)根据上级的决议、指示,制定治安大队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定期研究、及时反映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
(三)带领和组织大队全体民警深入各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苗头性治安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严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
(四)注重加强公安机关内外协调配合,建立良好警察公共关系。
(五)组织民警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教导员岗位职责:
(一)教导员和大队长共同负责治安大队各项工作,侧重于队伍建设方面。维护班子团结,主动与班子成员交流沟通,共同做好大队各项工作。
(二)根据上级各个时期政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大队队伍实际和中心工作,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目标和措施,并做好深入的动员部署。
(三)定期组织民警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民警良好形象。
(四)检查民警执行政策和遵纪守法情况,及时纠正不良影响,教育民警、辅警自觉维护公安机关形象,做好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五)做好党(团)支部工作,健全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对象的培训、考察工作。
(六)抓好民警岗位责任制的检查、督促、考核、评比工作,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
(七)负责大队财务工作。
第四条 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教导员抓好分管的业务和队伍建设工作。
(二)根据任务分工,履行相应岗位的职责,组织和带领分管大队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行动中队岗位
岗位职责:
(一)研究、指导、督促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门管辖的105种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
(二)查办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及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事件;
(三)组织协调对疑难、需要复查的治安、刑事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直接查处社会关注、群众反响强烈、派出所查办有困难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县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负责接报、批转、查证及报警反馈工作。
(六)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七)对送检的涉嫌淫秽物品进行鉴定。
岗位工作标准:
(一)分别按月、季、年对全县治安案件的发破案规律特点、作案成员构成、“黄、赌、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等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每季度至少明查暗访两次,每次选择当地3-5个有代表性的场所、部位。对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从中确定一批重点人口和刑嫌对象实行立线立案侦查、调查;对涉及的“黄赌毒娼”、涉枪、涉爆、涉恶以及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案件或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场所、单位、企业、市场以及治安复杂地区,认真进行梳理、分析从中确定一批重点实行控制、调查。
(三)始终把侦办领导重视、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的涉赌、涉黄等案件作为工作重点,特别是对有组织聚众赌博、跨地区组织淫秽表演、网络黄赌等侦破难度较大的案件,抓住要害,严厉打击。
(四)及时向派出所交办、督办案件或线索,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治安查禁工作。
(五)直接查办社会关注、群众反响强烈、派出所查办有困难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特大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
(六)协调组织疑难、需要复查的治安、刑事案件及跨区域案件;协调需要移交外地公安机关查办和协办的案件。
(七)坚持主动接触,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加强与工商、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国土环保、医疗卫生、烟草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加大此类领域刑事案件的侦办力度。
三、管理中队岗位
岗位职责:
(一)研究、指导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指导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及犬类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县旅馆业、印章业、典当业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管理和维护,研究建设机动车修理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做好县局列管的特种行业发证工作;
(五)承担上级交办的相关案件查处工作;
(六)针对行业场所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七)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子弹的购置、配备计划的编报、审核,发放枪证、持枪证;做好全局枪支、弹药的集中保管工作。
(九)检查指导检察院、法院、金融、等配枪单位的枪、弹安全管理。
(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枪、涉爆、剧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从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组织处置和查处由民用枪支、爆炸、剧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引发的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依法对爆炸、剧毒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确认,核发有关许可或安全作业证件。对辖区工程爆破项目、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进行安全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三)组织收缴并销毁散失社会的各类爆炸物品和非法枪支。
(十四)组织基层公安机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民警和涉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务用枪人员的教育培训。
岗位工作标准:
(一)娱乐服务场所管理
1、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2、指导各地对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治安监督检查,确保场所治安次序良好。
3、定期对全县场所治安情况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及时下发各类指导性文件。
4、重大节假日期间,指导各地对歌舞娱乐、迪厅等大型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5、及时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6、物建治安耳目,及时了解掌握场所治安情况。
7、每季度通过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检查和实地抽查的形式,对县级公安机关场所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通报。
(二)旅馆业管理
1、及时掌握全县旅馆业治安管理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措施,牵头组织和部署各项工作。
2、指导各地对全县旅馆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3、每月依托旅馆业信息系统对全县旅客信息质量以及“三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4、指导、检查、监督各地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对因日常管理不到位,或旅馆内存在突出治安问题,漏管失查的,视情通报。
5、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规范旅馆经营行为。
6、每季度通过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检查和实地抽查的形式,对县级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评估通报。
(三)典当业管理
1、及时掌握全县典当行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其治安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指导各地对典当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3、对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符合开办条件的,按规定时间办结。
4、及时收集掌握治安信息,将在典当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侦察部门。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典当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充分发挥典当业信息系统的实战作用。
6、对于典当行提供的各类情况和线索予以重视,必要时立即赶赴现场,抓获现行犯罪,破获案件。
7、合理物建耳目力量,切实使其发挥作用。
8、及时收集、总结、通报各地管理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典当业管理新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9、及时严厉打击无证典当、收当赃物等违法行为。
10、每季度通过警务综合信息系统和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和实地抽查的形式,对县级公安机关典当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评估通报。
(四)印章业管理
1、及时掌握全县印章业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其治安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指导各地对印章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3、对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符合开办条件的,按规定时间办结。
4、适时组织各地对印章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5、定期对各地治安民警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6、合理物建耳目力量,切实使其发挥作用。
7、及时收集、总结、通报各地管理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印章业管理新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8、及时、严厉打击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公章刻制的违法行为,确保公章入网率达100%。
9、做好公章刻制备案工作的监督工作。
10、每季度通过警务综合信息系统和印章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和实地抽查的形式,对县级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通报。
(五)印刷业管理
1、依法管理,发挥好监督检查职能。
2、迅速熟知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及防范措施,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物建和使用治安耳目,收集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及时发现治安苗头动向,做好超前工作,杜绝各类治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4、对于窃密、失密、伪造公文证件,非法印制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印刷品,以及其它利用印刷、复印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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