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交通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三交〔2008〕15号
交通系统各单位:
《三门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如文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 执法 监督 制度 通知
三门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三门县交通局(以下简称县局)对所属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和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县局法制机构是主管交通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门,在本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局下级各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八)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情况;
(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十四)人性化执法情况;
(十五)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贯彻执行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执法过程中,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同时向县局法制科报告。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月报制度,交通系统各执法
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每月进行统计,并做好台帐和处罚案件档案的存档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日记、处罚登记和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月报、半年报、全年报,分别于次月5日、6月5日、次年1月5日前上报县局法制科。
第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含)以上的,各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7日内将案件的主要材料复印件上报县局法制科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二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了解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纠正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本机关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
(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
(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纠正本机关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
(五)责令下级机关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由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县局予以变更、撤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当场发现的,由监督检查人员责令其纠正。事后发现的,由法制机构书面通知其纠正。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由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不文明执法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对不接受教育,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缴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机构责令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的,或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他行为的,应提出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交通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三门县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三交〔1998〕10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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