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公安局作风建设三项制度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县局的作风建设,特制定提醒谈话、训诫警示、反馈回访三项制度。
一、三项制度
(一)提醒谈话制度
提醒谈话制度是指针对民警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为及时提醒或对民警初次违规行为进行教育,促其纠正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提醒以电话或谈话形式进行,提醒谈话的适用范围:
1、群众以及内部对民警有反映或举报,无论是否属实;
2、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的;
3、上班时间从事戏闹、聊天、炒股、玩游戏、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违反警容风纪和内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完不成日常工作任务或造成失误的;
6、不服从领导和指挥中心的指令,未造成后果的;
7、服务群众过程中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不履行承诺,群众有意见的;
8、其它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比较轻微的;
9、有其它不良行为或苗头,需要提醒或制止的。
(二)训诫警示制度
训诫警示是指经谈话提醒后,问题仍未改正,或经查实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作党政纪处分,进行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训诫警示列入年度各项工作考核的内容。受到训诫警示的民警,应当给予相应的督察措施处理。
训诫警示的适用范围:
1、经提醒谈话教育,问题仍未改正的;
2、工作行为失职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政令、警令不畅,已经影响公安工作任务完成的;
4、被发监察建议书、督察通知书的;
5、经查实有轻微的违纪行为,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
6、其它需要给予训诫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走访反馈制度
走访反馈制度是指被训诫警示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和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领导和纪检监督部门报告其教育改正执行的情况和结果,以及相关领导和部门不定期向被训诫警示人员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执法监督员、社会各界群众等对象了解掌握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并及时向该同志和所在单位反馈的防范制度。
走访反馈制度的适用范围:
1、被训诫警示人员思想状况进行了解反馈;
2、被训诫警示人员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反馈;
3、被训诫警示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了解反馈;
4、其它需要走访了解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局长负责对局班子成员及有针对性对中层领导和民警实施提醒谈话。
(二)局分管领导对分管的单位民警实施提醒谈话,以中层领导为主。训诫警示工作由局领导或局纪委督察部门负责实施。
(三)其他民警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提醒谈话由单位领导负责实施为主,必要时可由局纪委督察部门直接实施。
(四)走访反馈工作由局纪检、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五)组织实施训诫警示工作的纪检督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作风建设三项制度是县局原有谈话制度及有关队伍管理制度的具体化和完善,各单位要把作风建设三项制度作为队伍日常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提醒谈话活动。
2、责任倒查,抓好落实。凡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或被上级部门处理的,局监督部门对民警所在单位执行作风建设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倒查,发现该项措施没有落实或提醒谈话不到位的,追究单位领导相应的责任。
3、严肃警纪,务求实效。各级领导务必严格执纪,做到违纪必究,对民警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决不能护短,严防以训诫警示代替党政纪处理,坚决克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现象的发生。